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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仿声《原神》案落槌,米哈游如何证明被“偷声”?
今年 9 月,上海市首例涉 AI 声音仿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尘埃落定。该案中,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开发的一款 AI 变声软件,未经授权复制了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米哈游 ")旗下《原神》游戏角色的声音,并生成了变声音色资源包公开出售。用户安装该软件并购买被告提供的声音资源包后,即可在实时语音聊天中将自己的声音转变为特定音色。同时,该软件还使用游戏角色图片进行宣传。
米哈游发现侵权行为后,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75 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对于此类主打 " 动作角色扮演 " 的游戏来说,角色声音是游戏的重要符号。但在该案中,被告曾辩称:软件的变声效果因人而异,声音权利应属于配音演员个人。这一说法引发了部分网友的讨论:游戏角色声音的权利究竟归属于谁?企业发现被侵权时,又该如何证明 AI 大模型训练生成的声音使用了被侵权者的声音?
63 款角色声音被 AI 复制
米哈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被告公司开发的一款软件设置了 " 旅行者 " 专区,其将《原神》63 个游戏角色的声音进行复制,并生成变声音色资源包,以每款 19 元至 59 元的价格公开出售,资源包的使用次数达 3 万次至 192 余万次不等。
该专区提供上述 63 个角色的变声语音供用户试听,并辅以《原神》角色相关的特色昵称、头像等原创元素引导用户购买。同时,涉案公司开设社交平台账号,使用《原神》角色形象、声音及游戏画面制作推广视频,为涉案软件导流,并售卖实体产品,持续扩大变声功能的变现渠道。
" 米哈游法务部日常巡查时,发现社交平台上存在使用《原神》角色配音的引流视频,进而发现侵权行为。" 上述负责人表示,公司法务部从引流视频入手,对引流账号、公司官网、案涉软件产品及线下实体产品,都进行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固定证据,并对相关声音做了司法鉴定,认定 AI 变声软件中《原神》角色的试听语音,与游戏角色原声 " 倾向认定同一 "。
该案从发现侵权线索到决定起诉,经过了内部确认、侵权评估、证据准备、策略拟定和递交起诉等多个环节。而该负责人认为,最核心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案涉软件提供的声音与游戏角色的配音具有近似性。
声纹司法鉴定 " 倾向认定同一 "
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为证明声音的近似性,可由法院指定或委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声纹鉴定,补足关键证据。被告在庭审中承认,未经授权使用了《原神》角色的一分钟音频,混合训练了自己的 AI 模型,同时辩称变声服务是 AI 大模型训练的结果,每个用户的变声效果因人而异。但声纹司法鉴定认定,试听语音与游戏原声 " 倾向认定同一 "。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解释," 倾向认定同一 " 是语音同一性司法鉴定五级结论中的非确定性结论。这里的 " 同一 " 并非指两段音频文件二进制完全一模一样,而是指音色特征高度同源。AI 生成的语音带有算法扰动,很难达到 " 肯定同一 "(确定性结论),因此在 AI 音色仿冒案件中," 倾向认定同一 " 是证明力很强的常见鉴定结果,但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法官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审查认定。
周旭亮认为,游戏角色声音依法构成受保护的商业标识。该案中,AI 仿冒音的色高度近似,侵权事实清楚,被告主观上存在攀附牟利的意图,客观上造成了市场混淆。在抗辩层面,被告的全部抗辩理由均不成立,无合法免责依据。
如果被告不承认其未经授权使用了《原神》角色的音频、混合训练了自己的 AI 模型,原告又该如何证明被告的训练数据侵权?
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岳认为,AI 模型训练具有 " 黑箱 " 特性,原告难以直接取证,实践中可类推 " 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 " 的证明思路,借助证据披露和举证妨碍规则完成证明责任。在被告不承认时,原告可首先进行声纹鉴定,确定声音的相似性,在权利声音与被诉声音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其次证明 " 接触可能 ":权利音频在先公开、被告产品在后上线,资源包又以角色名称、特色昵称、头像指向《原神》角色,足以表明被告有充分条件接触并使用原声。
" 原告可遵循证据披露与举证妨碍规则,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训练数据集、训练日志、模型参数和后台数据,还可以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例如资源包命名、客服话术、宣传内容、招聘与技术文档等。" 邱岳表示。
周旭亮补充说,企业还可以通过技术推定举证,证明被告 AI 能够稳定复刻涉案角色独有音色,非随机算法可以推定其训练素材取自原告音频。他建议:一是事前固定原声基准,在角色配音定稿后,及时进行公证、区块链存证,留存原始音频与声学特征,建立音频指纹数据库,固定官方原声样本;二是取证时用游戏从未出现的新文本生成 AI 语音,避免仅比对台词,精准证明被告是复刻 " 角色音色 ",而非抄袭文本内容,排除质证漏洞;三是委托专业机构对基频、共振峰、韵律等声学特征进行比对,出具 " 高度近似、倾向认定同一 " 的鉴定意见,形成核心技术证据;四是补强公众混淆证据,留存用户评论、弹幕等,证明普通受众能感知音色高度一致、极易混淆,佐证混淆效果。
" 企业还可以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定期排查各类 AI 变声、AI 配音平台,及时发现侵权、固定电子证据,降低声音近似性的举证难度。" 周旭亮表示。
" 著作权 + 反不正当竞争 " 组合维权
此前的 AI 声音侵权案件中,原告通常主张声音人格权,但本案中,米哈游同时提起了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项主张。
上述米哈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原神》游戏的角色声音不仅是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表达元素,也是公众识别游戏来源的核心听觉标识。在长期运营中,公众已形成稳定认知,听到角色的独特声音,即可对应到《原神》游戏,应属于米哈游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有采用不正当竞争案由维权的基础。人格权偏重自然人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米哈游基于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维权并不冲突。
米哈游之所以选择两项诉讼请求权基础,是因为分别对应了被告的不同侵权行为。上述负责人表示,著作权主要针对涉案公司开设社交平台账号,大量使用《原神》角色形象、声音及游戏画面制作推广视频,为涉案软件导流的行为。法院认定,涉案软件中 59 款声音资源包内容与《原神》相应角色的台词内容相同,直接使用了作品的必要组成部分,构成著作权侵权。
不正当竞争的诉由则基于涉案软件擅自提取《原神》多个角色的声音,并进行商业化开发与出售,让用户误认为涉案软件与《原神》存在特定联系,严重误导消费者。" 背后的考虑是希望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充分评价,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玩家继续产生误认混淆。" 上述负责人表示。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娟认为,著作权法可直接处理具体作品被未经许可复制、使用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能进一步处理单纯依靠著作权规则难以完整覆盖的市场混淆和商誉攀附问题。两条路径结合,可从 " 具体作品被使用 " 和 " 商业识别利益被利用 " 两个层面,对整个侵权链条作出评价。
" 如果单独走著作权路径,困难主要会在 AI 变声环节。AI 变声不一定表现为对某一段游戏原声的简单复制,用户输入新内容后,模型仍可生成具有相似音色和声音特征的语音。声音听起来相似,本身并不足以直接得出著作权侵权的结论。" 张文娟表示,本案组合诉讼的价值在于,著作权解决具体作品被使用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商业标识被仿冒以及消费者产生授权关系误认的问题。两者并行,既能各自发挥作用,也能避免把所有争议都硬塞进同一种法律框架里。
游戏角色声音分属不同主体
邱岳认为,游戏角色声音的归属不是非此即彼的问题。游戏角色声音至少叠加着三层权利,分属不同主体:第一层是人格权,属于配音演员本人;第二层是著作权及邻接权,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归属;第三层是竞争利益,属于游戏公司,角色音色经游戏公司持续投入运营,与角色形象形成稳定绑定,相关公众听到声音首先联想到的是角色和游戏,而非配音演员本人。本案法院认定角色音色 " 取决于角色预设属性、已构成商业标识功能 ",保护的正是这种由游戏公司投入形成的识别利益和商誉。
" 被告声音权利应属于配音演员个人的抗辩,是把不同层面的权利混为一谈。" 邱岳表示,配音演员享有声音权益,并不影响游戏公司以自身的名义起诉,两者可以并存。
张文娟补充说,权利边界需结合双方的配音合同来判断。比如,合同允许游戏公司在什么场景使用录音、使用期限多长、能否进行改编、再利用或者转授权等。但要注意:取得一段配音录音的使用权,不等于取得将演员的声线训练成 AI 模型、再持续生成其从未说过的新内容的权利。传统配音合同不能仅凭 " 已经支付配音费用 " 或者 " 已经取得录音使用权 " 直接得出结论,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不能轻易把传统录音使用授权任意扩大解释为对 AI 声音克隆的全面授权。
本案中,涉案软件提取《原神》游戏中多个角色的声音用于商业化开发与出售,并用多个原创素材推广引流,让用户误认为涉案软件与《原神》存在特定联系。邱岳认为,在赔偿数额方面,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侵权获利、侵权规模、持续时间和主观恶意,引流等行为既扩大了侵权规模也体现了侵权恶意,故而会推高赔偿。若涉案软件没有这些情节,赔偿通常会受影响。
张文娟表示,AI 企业声音数据合规,首先要解决的不是 " 音频能否下载 ",而是声音从哪里来、谁有权同意把它用于 AI 训练。最稳妥的做法,是让每一批训练数据形成可以追溯的权利链。
周旭亮提示游戏 IP 企业,角色声音是重要 IP 资产,应当做好合同确权、音频存证和侵权监测,维权可采取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并行的路径。对 AI 企业而言,未经许可抓取他人角色声音或自然人声音训练模型、商业化复刻音色,均存在侵权风险;不能以 AI 技术中立作为攀附 IP 牟利的抗辩理由,产品宣传和素材入库都需要建立合规审查机制。
AI仿声《原神》案落槌,米哈游如何证明被“偷声”?
今年 9 月,上海市首例涉 AI 声音仿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尘埃落定。该案中,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开发的一款 AI 变声软件,未经授权复制了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米哈游 ")旗下《原神》游戏角色的声音,并生成了变声音色资源包公开出售。用户安装该软件并购买被告提供的声音资源包后,即可在实时语音聊天中将自己的声音转变为特定音色。同时,该软件还使用游戏角色图片进行宣传。
米哈游发现侵权行为后,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75 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对于此类主打 " 动作角色扮演 " 的游戏来说,角色声音是游戏的重要符号。但在该案中,被告曾辩称:软件的变声效果因人而异,声音权利应属于配音演员个人。这一说法引发了部分网友的讨论:游戏角色声音的权利究竟归属于谁?企业发现被侵权时,又该如何证明 AI 大模型训练生成的声音使用了被侵权者的声音?
63 款角色声音被 AI 复制
米哈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被告公司开发的一款软件设置了 " 旅行者 " 专区,其将《原神》63 个游戏角色的声音进行复制,并生成变声音色资源包,以每款 19 元至 59 元的价格公开出售,资源包的使用次数达 3 万次至 192 余万次不等。
该专区提供上述 63 个角色的变声语音供用户试听,并辅以《原神》角色相关的特色昵称、头像等原创元素引导用户购买。同时,涉案公司开设社交平台账号,使用《原神》角色形象、声音及游戏画面制作推广视频,为涉案软件导流,并售卖实体产品,持续扩大变声功能的变现渠道。
" 米哈游法务部日常巡查时,发现社交平台上存在使用《原神》角色配音的引流视频,进而发现侵权行为。" 上述负责人表示,公司法务部从引流视频入手,对引流账号、公司官网、案涉软件产品及线下实体产品,都进行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固定证据,并对相关声音做了司法鉴定,认定 AI 变声软件中《原神》角色的试听语音,与游戏角色原声 " 倾向认定同一 "。
该案从发现侵权线索到决定起诉,经过了内部确认、侵权评估、证据准备、策略拟定和递交起诉等多个环节。而该负责人认为,最核心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案涉软件提供的声音与游戏角色的配音具有近似性。
声纹司法鉴定 " 倾向认定同一 "
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为证明声音的近似性,可由法院指定或委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声纹鉴定,补足关键证据。被告在庭审中承认,未经授权使用了《原神》角色的一分钟音频,混合训练了自己的 AI 模型,同时辩称变声服务是 AI 大模型训练的结果,每个用户的变声效果因人而异。但声纹司法鉴定认定,试听语音与游戏原声 " 倾向认定同一 "。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解释," 倾向认定同一 " 是语音同一性司法鉴定五级结论中的非确定性结论。这里的 " 同一 " 并非指两段音频文件二进制完全一模一样,而是指音色特征高度同源。AI 生成的语音带有算法扰动,很难达到 " 肯定同一 "(确定性结论),因此在 AI 音色仿冒案件中," 倾向认定同一 " 是证明力很强的常见鉴定结果,但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法官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审查认定。
周旭亮认为,游戏角色声音依法构成受保护的商业标识。该案中,AI 仿冒音的色高度近似,侵权事实清楚,被告主观上存在攀附牟利的意图,客观上造成了市场混淆。在抗辩层面,被告的全部抗辩理由均不成立,无合法免责依据。
如果被告不承认其未经授权使用了《原神》角色的音频、混合训练了自己的 AI 模型,原告又该如何证明被告的训练数据侵权?
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岳认为,AI 模型训练具有 " 黑箱 " 特性,原告难以直接取证,实践中可类推 " 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 " 的证明思路,借助证据披露和举证妨碍规则完成证明责任。在被告不承认时,原告可首先进行声纹鉴定,确定声音的相似性,在权利声音与被诉声音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其次证明 " 接触可能 ":权利音频在先公开、被告产品在后上线,资源包又以角色名称、特色昵称、头像指向《原神》角色,足以表明被告有充分条件接触并使用原声。
" 原告可遵循证据披露与举证妨碍规则,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训练数据集、训练日志、模型参数和后台数据,还可以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例如资源包命名、客服话术、宣传内容、招聘与技术文档等。" 邱岳表示。
周旭亮补充说,企业还可以通过技术推定举证,证明被告 AI 能够稳定复刻涉案角色独有音色,非随机算法可以推定其训练素材取自原告音频。他建议:一是事前固定原声基准,在角色配音定稿后,及时进行公证、区块链存证,留存原始音频与声学特征,建立音频指纹数据库,固定官方原声样本;二是取证时用游戏从未出现的新文本生成 AI 语音,避免仅比对台词,精准证明被告是复刻 " 角色音色 ",而非抄袭文本内容,排除质证漏洞;三是委托专业机构对基频、共振峰、韵律等声学特征进行比对,出具 " 高度近似、倾向认定同一 " 的鉴定意见,形成核心技术证据;四是补强公众混淆证据,留存用户评论、弹幕等,证明普通受众能感知音色高度一致、极易混淆,佐证混淆效果。
" 企业还可以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定期排查各类 AI 变声、AI 配音平台,及时发现侵权、固定电子证据,降低声音近似性的举证难度。" 周旭亮表示。
" 著作权 + 反不正当竞争 " 组合维权
此前的 AI 声音侵权案件中,原告通常主张声音人格权,但本案中,米哈游同时提起了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项主张。
上述米哈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原神》游戏的角色声音不仅是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表达元素,也是公众识别游戏来源的核心听觉标识。在长期运营中,公众已形成稳定认知,听到角色的独特声音,即可对应到《原神》游戏,应属于米哈游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有采用不正当竞争案由维权的基础。人格权偏重自然人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米哈游基于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维权并不冲突。
米哈游之所以选择两项诉讼请求权基础,是因为分别对应了被告的不同侵权行为。上述负责人表示,著作权主要针对涉案公司开设社交平台账号,大量使用《原神》角色形象、声音及游戏画面制作推广视频,为涉案软件导流的行为。法院认定,涉案软件中 59 款声音资源包内容与《原神》相应角色的台词内容相同,直接使用了作品的必要组成部分,构成著作权侵权。
不正当竞争的诉由则基于涉案软件擅自提取《原神》多个角色的声音,并进行商业化开发与出售,让用户误认为涉案软件与《原神》存在特定联系,严重误导消费者。" 背后的考虑是希望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充分评价,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玩家继续产生误认混淆。" 上述负责人表示。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娟认为,著作权法可直接处理具体作品被未经许可复制、使用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能进一步处理单纯依靠著作权规则难以完整覆盖的市场混淆和商誉攀附问题。两条路径结合,可从 " 具体作品被使用 " 和 " 商业识别利益被利用 " 两个层面,对整个侵权链条作出评价。
" 如果单独走著作权路径,困难主要会在 AI 变声环节。AI 变声不一定表现为对某一段游戏原声的简单复制,用户输入新内容后,模型仍可生成具有相似音色和声音特征的语音。声音听起来相似,本身并不足以直接得出著作权侵权的结论。" 张文娟表示,本案组合诉讼的价值在于,著作权解决具体作品被使用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商业标识被仿冒以及消费者产生授权关系误认的问题。两者并行,既能各自发挥作用,也能避免把所有争议都硬塞进同一种法律框架里。
游戏角色声音分属不同主体
邱岳认为,游戏角色声音的归属不是非此即彼的问题。游戏角色声音至少叠加着三层权利,分属不同主体:第一层是人格权,属于配音演员本人;第二层是著作权及邻接权,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归属;第三层是竞争利益,属于游戏公司,角色音色经游戏公司持续投入运营,与角色形象形成稳定绑定,相关公众听到声音首先联想到的是角色和游戏,而非配音演员本人。本案法院认定角色音色 " 取决于角色预设属性、已构成商业标识功能 ",保护的正是这种由游戏公司投入形成的识别利益和商誉。
" 被告声音权利应属于配音演员个人的抗辩,是把不同层面的权利混为一谈。" 邱岳表示,配音演员享有声音权益,并不影响游戏公司以自身的名义起诉,两者可以并存。
张文娟补充说,权利边界需结合双方的配音合同来判断。比如,合同允许游戏公司在什么场景使用录音、使用期限多长、能否进行改编、再利用或者转授权等。但要注意:取得一段配音录音的使用权,不等于取得将演员的声线训练成 AI 模型、再持续生成其从未说过的新内容的权利。传统配音合同不能仅凭 " 已经支付配音费用 " 或者 " 已经取得录音使用权 " 直接得出结论,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不能轻易把传统录音使用授权任意扩大解释为对 AI 声音克隆的全面授权。
本案中,涉案软件提取《原神》游戏中多个角色的声音用于商业化开发与出售,并用多个原创素材推广引流,让用户误认为涉案软件与《原神》存在特定联系。邱岳认为,在赔偿数额方面,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侵权获利、侵权规模、持续时间和主观恶意,引流等行为既扩大了侵权规模也体现了侵权恶意,故而会推高赔偿。若涉案软件没有这些情节,赔偿通常会受影响。
张文娟表示,AI 企业声音数据合规,首先要解决的不是 " 音频能否下载 ",而是声音从哪里来、谁有权同意把它用于 AI 训练。最稳妥的做法,是让每一批训练数据形成可以追溯的权利链。
周旭亮提示游戏 IP 企业,角色声音是重要 IP 资产,应当做好合同确权、音频存证和侵权监测,维权可采取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并行的路径。对 AI 企业而言,未经许可抓取他人角色声音或自然人声音训练模型、商业化复刻音色,均存在侵权风险;不能以 AI 技术中立作为攀附 IP 牟利的抗辩理由,产品宣传和素材入库都需要建立合规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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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9 月,上海市首例涉 AI 声音仿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尘埃落定。该案中,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开发的一款 AI 变声软件,未经授权复制了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米哈游 ")旗下《原神》游戏角色的声音,并生成了变声音色资源包公开出售。用户安装该软件并购买被告提供的声音资源包后,即可在实时语音聊天中将自己的声音转变为特定音色。同时,该软件还使用游戏角色图片进行宣传。
米哈游发现侵权行为后,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75 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对于此类主打 " 动作角色扮演 " 的游戏来说,角色声音是游戏的重要符号。但在该案中,被告曾辩称:软件的变声效果因人而异,声音权利应属于配音演员个人。这一说法引发了部分网友的讨论:游戏角色声音的权利究竟归属于谁?企业发现被侵权时,又该如何证明 AI 大模型训练生成的声音使用了被侵权者的声音?
63 款角色声音被 AI 复制
米哈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被告公司开发的一款软件设置了 " 旅行者 " 专区,其将《原神》63 个游戏角色的声音进行复制,并生成变声音色资源包,以每款 19 元至 59 元的价格公开出售,资源包的使用次数达 3 万次至 192 余万次不等。
该专区提供上述 63 个角色的变声语音供用户试听,并辅以《原神》角色相关的特色昵称、头像等原创元素引导用户购买。同时,涉案公司开设社交平台账号,使用《原神》角色形象、声音及游戏画面制作推广视频,为涉案软件导流,并售卖实体产品,持续扩大变声功能的变现渠道。
" 米哈游法务部日常巡查时,发现社交平台上存在使用《原神》角色配音的引流视频,进而发现侵权行为。" 上述负责人表示,公司法务部从引流视频入手,对引流账号、公司官网、案涉软件产品及线下实体产品,都进行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固定证据,并对相关声音做了司法鉴定,认定 AI 变声软件中《原神》角色的试听语音,与游戏角色原声 " 倾向认定同一 "。
该案从发现侵权线索到决定起诉,经过了内部确认、侵权评估、证据准备、策略拟定和递交起诉等多个环节。而该负责人认为,最核心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案涉软件提供的声音与游戏角色的配音具有近似性。
声纹司法鉴定 " 倾向认定同一 "
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为证明声音的近似性,可由法院指定或委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声纹鉴定,补足关键证据。被告在庭审中承认,未经授权使用了《原神》角色的一分钟音频,混合训练了自己的 AI 模型,同时辩称变声服务是 AI 大模型训练的结果,每个用户的变声效果因人而异。但声纹司法鉴定认定,试听语音与游戏原声 " 倾向认定同一 "。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解释," 倾向认定同一 " 是语音同一性司法鉴定五级结论中的非确定性结论。这里的 " 同一 " 并非指两段音频文件二进制完全一模一样,而是指音色特征高度同源。AI 生成的语音带有算法扰动,很难达到 " 肯定同一 "(确定性结论),因此在 AI 音色仿冒案件中," 倾向认定同一 " 是证明力很强的常见鉴定结果,但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法官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审查认定。
周旭亮认为,游戏角色声音依法构成受保护的商业标识。该案中,AI 仿冒音的色高度近似,侵权事实清楚,被告主观上存在攀附牟利的意图,客观上造成了市场混淆。在抗辩层面,被告的全部抗辩理由均不成立,无合法免责依据。
如果被告不承认其未经授权使用了《原神》角色的音频、混合训练了自己的 AI 模型,原告又该如何证明被告的训练数据侵权?
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岳认为,AI 模型训练具有 " 黑箱 " 特性,原告难以直接取证,实践中可类推 " 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 " 的证明思路,借助证据披露和举证妨碍规则完成证明责任。在被告不承认时,原告可首先进行声纹鉴定,确定声音的相似性,在权利声音与被诉声音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其次证明 " 接触可能 ":权利音频在先公开、被告产品在后上线,资源包又以角色名称、特色昵称、头像指向《原神》角色,足以表明被告有充分条件接触并使用原声。
" 原告可遵循证据披露与举证妨碍规则,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训练数据集、训练日志、模型参数和后台数据,还可以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例如资源包命名、客服话术、宣传内容、招聘与技术文档等。" 邱岳表示。
周旭亮补充说,企业还可以通过技术推定举证,证明被告 AI 能够稳定复刻涉案角色独有音色,非随机算法可以推定其训练素材取自原告音频。他建议:一是事前固定原声基准,在角色配音定稿后,及时进行公证、区块链存证,留存原始音频与声学特征,建立音频指纹数据库,固定官方原声样本;二是取证时用游戏从未出现的新文本生成 AI 语音,避免仅比对台词,精准证明被告是复刻 " 角色音色 ",而非抄袭文本内容,排除质证漏洞;三是委托专业机构对基频、共振峰、韵律等声学特征进行比对,出具 " 高度近似、倾向认定同一 " 的鉴定意见,形成核心技术证据;四是补强公众混淆证据,留存用户评论、弹幕等,证明普通受众能感知音色高度一致、极易混淆,佐证混淆效果。
" 企业还可以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定期排查各类 AI 变声、AI 配音平台,及时发现侵权、固定电子证据,降低声音近似性的举证难度。" 周旭亮表示。
" 著作权 + 反不正当竞争 " 组合维权
此前的 AI 声音侵权案件中,原告通常主张声音人格权,但本案中,米哈游同时提起了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项主张。
上述米哈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原神》游戏的角色声音不仅是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表达元素,也是公众识别游戏来源的核心听觉标识。在长期运营中,公众已形成稳定认知,听到角色的独特声音,即可对应到《原神》游戏,应属于米哈游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有采用不正当竞争案由维权的基础。人格权偏重自然人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米哈游基于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维权并不冲突。
米哈游之所以选择两项诉讼请求权基础,是因为分别对应了被告的不同侵权行为。上述负责人表示,著作权主要针对涉案公司开设社交平台账号,大量使用《原神》角色形象、声音及游戏画面制作推广视频,为涉案软件导流的行为。法院认定,涉案软件中 59 款声音资源包内容与《原神》相应角色的台词内容相同,直接使用了作品的必要组成部分,构成著作权侵权。
不正当竞争的诉由则基于涉案软件擅自提取《原神》多个角色的声音,并进行商业化开发与出售,让用户误认为涉案软件与《原神》存在特定联系,严重误导消费者。" 背后的考虑是希望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充分评价,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玩家继续产生误认混淆。" 上述负责人表示。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娟认为,著作权法可直接处理具体作品被未经许可复制、使用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能进一步处理单纯依靠著作权规则难以完整覆盖的市场混淆和商誉攀附问题。两条路径结合,可从 " 具体作品被使用 " 和 " 商业识别利益被利用 " 两个层面,对整个侵权链条作出评价。
" 如果单独走著作权路径,困难主要会在 AI 变声环节。AI 变声不一定表现为对某一段游戏原声的简单复制,用户输入新内容后,模型仍可生成具有相似音色和声音特征的语音。声音听起来相似,本身并不足以直接得出著作权侵权的结论。" 张文娟表示,本案组合诉讼的价值在于,著作权解决具体作品被使用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商业标识被仿冒以及消费者产生授权关系误认的问题。两者并行,既能各自发挥作用,也能避免把所有争议都硬塞进同一种法律框架里。
游戏角色声音分属不同主体
邱岳认为,游戏角色声音的归属不是非此即彼的问题。游戏角色声音至少叠加着三层权利,分属不同主体:第一层是人格权,属于配音演员本人;第二层是著作权及邻接权,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归属;第三层是竞争利益,属于游戏公司,角色音色经游戏公司持续投入运营,与角色形象形成稳定绑定,相关公众听到声音首先联想到的是角色和游戏,而非配音演员本人。本案法院认定角色音色 " 取决于角色预设属性、已构成商业标识功能 ",保护的正是这种由游戏公司投入形成的识别利益和商誉。
" 被告声音权利应属于配音演员个人的抗辩,是把不同层面的权利混为一谈。" 邱岳表示,配音演员享有声音权益,并不影响游戏公司以自身的名义起诉,两者可以并存。
张文娟补充说,权利边界需结合双方的配音合同来判断。比如,合同允许游戏公司在什么场景使用录音、使用期限多长、能否进行改编、再利用或者转授权等。但要注意:取得一段配音录音的使用权,不等于取得将演员的声线训练成 AI 模型、再持续生成其从未说过的新内容的权利。传统配音合同不能仅凭 " 已经支付配音费用 " 或者 " 已经取得录音使用权 " 直接得出结论,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不能轻易把传统录音使用授权任意扩大解释为对 AI 声音克隆的全面授权。
本案中,涉案软件提取《原神》游戏中多个角色的声音用于商业化开发与出售,并用多个原创素材推广引流,让用户误认为涉案软件与《原神》存在特定联系。邱岳认为,在赔偿数额方面,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侵权获利、侵权规模、持续时间和主观恶意,引流等行为既扩大了侵权规模也体现了侵权恶意,故而会推高赔偿。若涉案软件没有这些情节,赔偿通常会受影响。
张文娟表示,AI 企业声音数据合规,首先要解决的不是 " 音频能否下载 ",而是声音从哪里来、谁有权同意把它用于 AI 训练。最稳妥的做法,是让每一批训练数据形成可以追溯的权利链。
周旭亮提示游戏 IP 企业,角色声音是重要 IP 资产,应当做好合同确权、音频存证和侵权监测,维权可采取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并行的路径。对 AI 企业而言,未经许可抓取他人角色声音或自然人声音训练模型、商业化复刻音色,均存在侵权风险;不能以 AI 技术中立作为攀附 IP 牟利的抗辩理由,产品宣传和素材入库都需要建立合规审查机制。
AI仿声《原神》案落槌,米哈游如何证明被“偷声”?
今年 9 月,上海市首例涉 AI 声音仿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尘埃落定。该案中,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开发的一款 AI 变声软件,未经授权复制了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米哈游 ")旗下《原神》游戏角色的声音,并生成了变声音色资源包公开出售。用户安装该软件并购买被告提供的声音资源包后,即可在实时语音聊天中将自己的声音转变为特定音色。同时,该软件还使用游戏角色图片进行宣传。
米哈游发现侵权行为后,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75 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对于此类主打 " 动作角色扮演 " 的游戏来说,角色声音是游戏的重要符号。但在该案中,被告曾辩称:软件的变声效果因人而异,声音权利应属于配音演员个人。这一说法引发了部分网友的讨论:游戏角色声音的权利究竟归属于谁?企业发现被侵权时,又该如何证明 AI 大模型训练生成的声音使用了被侵权者的声音?
63 款角色声音被 AI 复制
米哈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被告公司开发的一款软件设置了 " 旅行者 " 专区,其将《原神》63 个游戏角色的声音进行复制,并生成变声音色资源包,以每款 19 元至 59 元的价格公开出售,资源包的使用次数达 3 万次至 192 余万次不等。
该专区提供上述 63 个角色的变声语音供用户试听,并辅以《原神》角色相关的特色昵称、头像等原创元素引导用户购买。同时,涉案公司开设社交平台账号,使用《原神》角色形象、声音及游戏画面制作推广视频,为涉案软件导流,并售卖实体产品,持续扩大变声功能的变现渠道。
" 米哈游法务部日常巡查时,发现社交平台上存在使用《原神》角色配音的引流视频,进而发现侵权行为。" 上述负责人表示,公司法务部从引流视频入手,对引流账号、公司官网、案涉软件产品及线下实体产品,都进行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固定证据,并对相关声音做了司法鉴定,认定 AI 变声软件中《原神》角色的试听语音,与游戏角色原声 " 倾向认定同一 "。
该案从发现侵权线索到决定起诉,经过了内部确认、侵权评估、证据准备、策略拟定和递交起诉等多个环节。而该负责人认为,最核心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案涉软件提供的声音与游戏角色的配音具有近似性。
声纹司法鉴定 " 倾向认定同一 "
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为证明声音的近似性,可由法院指定或委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声纹鉴定,补足关键证据。被告在庭审中承认,未经授权使用了《原神》角色的一分钟音频,混合训练了自己的 AI 模型,同时辩称变声服务是 AI 大模型训练的结果,每个用户的变声效果因人而异。但声纹司法鉴定认定,试听语音与游戏原声 " 倾向认定同一 "。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解释," 倾向认定同一 " 是语音同一性司法鉴定五级结论中的非确定性结论。这里的 " 同一 " 并非指两段音频文件二进制完全一模一样,而是指音色特征高度同源。AI 生成的语音带有算法扰动,很难达到 " 肯定同一 "(确定性结论),因此在 AI 音色仿冒案件中," 倾向认定同一 " 是证明力很强的常见鉴定结果,但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法官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审查认定。
周旭亮认为,游戏角色声音依法构成受保护的商业标识。该案中,AI 仿冒音的色高度近似,侵权事实清楚,被告主观上存在攀附牟利的意图,客观上造成了市场混淆。在抗辩层面,被告的全部抗辩理由均不成立,无合法免责依据。
如果被告不承认其未经授权使用了《原神》角色的音频、混合训练了自己的 AI 模型,原告又该如何证明被告的训练数据侵权?
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岳认为,AI 模型训练具有 " 黑箱 " 特性,原告难以直接取证,实践中可类推 " 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 " 的证明思路,借助证据披露和举证妨碍规则完成证明责任。在被告不承认时,原告可首先进行声纹鉴定,确定声音的相似性,在权利声音与被诉声音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其次证明 " 接触可能 ":权利音频在先公开、被告产品在后上线,资源包又以角色名称、特色昵称、头像指向《原神》角色,足以表明被告有充分条件接触并使用原声。
" 原告可遵循证据披露与举证妨碍规则,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训练数据集、训练日志、模型参数和后台数据,还可以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例如资源包命名、客服话术、宣传内容、招聘与技术文档等。" 邱岳表示。
周旭亮补充说,企业还可以通过技术推定举证,证明被告 AI 能够稳定复刻涉案角色独有音色,非随机算法可以推定其训练素材取自原告音频。他建议:一是事前固定原声基准,在角色配音定稿后,及时进行公证、区块链存证,留存原始音频与声学特征,建立音频指纹数据库,固定官方原声样本;二是取证时用游戏从未出现的新文本生成 AI 语音,避免仅比对台词,精准证明被告是复刻 " 角色音色 ",而非抄袭文本内容,排除质证漏洞;三是委托专业机构对基频、共振峰、韵律等声学特征进行比对,出具 " 高度近似、倾向认定同一 " 的鉴定意见,形成核心技术证据;四是补强公众混淆证据,留存用户评论、弹幕等,证明普通受众能感知音色高度一致、极易混淆,佐证混淆效果。
" 企业还可以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定期排查各类 AI 变声、AI 配音平台,及时发现侵权、固定电子证据,降低声音近似性的举证难度。" 周旭亮表示。
" 著作权 + 反不正当竞争 " 组合维权
此前的 AI 声音侵权案件中,原告通常主张声音人格权,但本案中,米哈游同时提起了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项主张。
上述米哈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原神》游戏的角色声音不仅是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表达元素,也是公众识别游戏来源的核心听觉标识。在长期运营中,公众已形成稳定认知,听到角色的独特声音,即可对应到《原神》游戏,应属于米哈游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有采用不正当竞争案由维权的基础。人格权偏重自然人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米哈游基于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维权并不冲突。
米哈游之所以选择两项诉讼请求权基础,是因为分别对应了被告的不同侵权行为。上述负责人表示,著作权主要针对涉案公司开设社交平台账号,大量使用《原神》角色形象、声音及游戏画面制作推广视频,为涉案软件导流的行为。法院认定,涉案软件中 59 款声音资源包内容与《原神》相应角色的台词内容相同,直接使用了作品的必要组成部分,构成著作权侵权。
不正当竞争的诉由则基于涉案软件擅自提取《原神》多个角色的声音,并进行商业化开发与出售,让用户误认为涉案软件与《原神》存在特定联系,严重误导消费者。" 背后的考虑是希望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充分评价,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玩家继续产生误认混淆。" 上述负责人表示。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娟认为,著作权法可直接处理具体作品被未经许可复制、使用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能进一步处理单纯依靠著作权规则难以完整覆盖的市场混淆和商誉攀附问题。两条路径结合,可从 " 具体作品被使用 " 和 " 商业识别利益被利用 " 两个层面,对整个侵权链条作出评价。
" 如果单独走著作权路径,困难主要会在 AI 变声环节。AI 变声不一定表现为对某一段游戏原声的简单复制,用户输入新内容后,模型仍可生成具有相似音色和声音特征的语音。声音听起来相似,本身并不足以直接得出著作权侵权的结论。" 张文娟表示,本案组合诉讼的价值在于,著作权解决具体作品被使用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商业标识被仿冒以及消费者产生授权关系误认的问题。两者并行,既能各自发挥作用,也能避免把所有争议都硬塞进同一种法律框架里。
游戏角色声音分属不同主体
邱岳认为,游戏角色声音的归属不是非此即彼的问题。游戏角色声音至少叠加着三层权利,分属不同主体:第一层是人格权,属于配音演员本人;第二层是著作权及邻接权,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归属;第三层是竞争利益,属于游戏公司,角色音色经游戏公司持续投入运营,与角色形象形成稳定绑定,相关公众听到声音首先联想到的是角色和游戏,而非配音演员本人。本案法院认定角色音色 " 取决于角色预设属性、已构成商业标识功能 ",保护的正是这种由游戏公司投入形成的识别利益和商誉。
" 被告声音权利应属于配音演员个人的抗辩,是把不同层面的权利混为一谈。" 邱岳表示,配音演员享有声音权益,并不影响游戏公司以自身的名义起诉,两者可以并存。
张文娟补充说,权利边界需结合双方的配音合同来判断。比如,合同允许游戏公司在什么场景使用录音、使用期限多长、能否进行改编、再利用或者转授权等。但要注意:取得一段配音录音的使用权,不等于取得将演员的声线训练成 AI 模型、再持续生成其从未说过的新内容的权利。传统配音合同不能仅凭 " 已经支付配音费用 " 或者 " 已经取得录音使用权 " 直接得出结论,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不能轻易把传统录音使用授权任意扩大解释为对 AI 声音克隆的全面授权。
本案中,涉案软件提取《原神》游戏中多个角色的声音用于商业化开发与出售,并用多个原创素材推广引流,让用户误认为涉案软件与《原神》存在特定联系。邱岳认为,在赔偿数额方面,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侵权获利、侵权规模、持续时间和主观恶意,引流等行为既扩大了侵权规模也体现了侵权恶意,故而会推高赔偿。若涉案软件没有这些情节,赔偿通常会受影响。
张文娟表示,AI 企业声音数据合规,首先要解决的不是 " 音频能否下载 ",而是声音从哪里来、谁有权同意把它用于 AI 训练。最稳妥的做法,是让每一批训练数据形成可以追溯的权利链。
周旭亮提示游戏 IP 企业,角色声音是重要 IP 资产,应当做好合同确权、音频存证和侵权监测,维权可采取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并行的路径。对 AI 企业而言,未经许可抓取他人角色声音或自然人声音训练模型、商业化复刻音色,均存在侵权风险;不能以 AI 技术中立作为攀附 IP 牟利的抗辩理由,产品宣传和素材入库都需要建立合规审查机制。
